|
二、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损坏如何处理?
答:机动车所有人持下列资料到车管所办理。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单位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补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申请表是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属个人的本人签字。
注意事项:
①如号牌丢失一块的,还须将另外一块交还车管所。 ②市本级的摩托车号牌到车城分所办理。 ③各县(市)的摩托车由各县(市)车管所办理。 ④收费标准:汽车105元、摩托车75元(含临牌费)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保管、使用?
答:1,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已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签发,不随车携带。 2,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登记业务时,应出具机动车登记证书,当登记信息发生变动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书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4,请勿折叠并妥善保管机动车登记证书。如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向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三、住所地址迁移如何办理变更机动车行驶证?
答:1、如机动车所有人在市本辖区内迁移,尚未办理新的身份证明时,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备案表。由车管所办理备案录入。 2、如机动车所有人在市本辖区内迁移,并已办理了身份证。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到交警支队车管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申请表,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变更后的行驶证。 3、属跨县(市)区域的还需变更机动车号牌。 4、属单位的机动车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变更申请表上盖章。
四:机动车号牌终身使用如何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公安部便民措施,机动车号牌可终身使用,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将原车辆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 2、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将原车辆送交国家指定的汽车回收企业即报废 3、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4、车辆报废后必须在6个月以内办理新的机动车注册登记。
五、机动车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九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为15年。延缓期内,21年以内每年检验2次,21年以后每年检验4次。 2、九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延缓期内,16年以内每年检验2次,16年以后每年检验4次,但最长使用不得超过20年。 3、重、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为10年,可以延长5年,在延长期内每年检验2次。 4、微型载货汽车(即总质量小于1800kg),使用8年,不得延长。
六、中型客车和小型(微型)客车的车辆类型是如何认定的? 1、中型客车是指9座以上20座以下的车辆。如遇同一型号的车辆,对于乘坐人数可变的载客汽车,按照乘坐人数的上限确定该车辆类型。 2、小型(微型)客车是指载客人数为9座(含)以下的车辆。
七、机动车检验(汽车类)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1、机动车的检验月份按照该车的注册登记的月份进行登记。 2、机动车检验的日期按照号牌末位数对应的日期进行(如号牌末位数为0的车辆,对应日期为注册登记月份的10日、20日、30日。)
|